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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防务: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11-13 17:19:15 发布机构:上海佳豪 我要纠错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1月13日召开。我们作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和要求,在认真阅读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会议资料,并经讨论后对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的情况,也未发现如下情况: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合适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任职岗位的职责要求,同意本次董事会形成的聘任决议。 (本页无正文,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 、 (秦正余) (吕琰) (沈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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