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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云股份: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11-13 18:50:27 发布机构:星云股份 我要纠错
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5层 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86 591)88068018 传真:(86 591)8806800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17]第135号 致: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蔡钟山、陈禄生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深证上[2017]692号,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0月28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11月13日下午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石狮路6号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有财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3日9:30-11:30和13:00-15:00,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 11月12日15:00至2017年11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8人, 代表股份40,667,1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7,700,000股)的比例为60.0697%。 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40,667,198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60.0697%;(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 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4人,代表股份2,987,867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4.4134%。 2、公司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40,667,198 100% 反对 0 0% 弃权 0 0%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表决 意见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40,667,198 100% 2,987,867 100% 反对 0 0% 0 0% 弃权 0 0% 0 0% (三)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表决 意见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40,667,198 100% 2,987,867 100% 反对 0 0% 0 0% 弃权 0 0% 0 0%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蔡钟山 经办律师: 陈禄生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建生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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