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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88:高能环境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1-15 16:53:03 发布机构:高能环境 我要纠错
股票代码:603588 股票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17-111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年 10 月 2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发布的《高能环境关于变更保荐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02)披露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承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的情况,鉴于保荐机构发生变更,公司与保荐机构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情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31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由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4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8.2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36,492,000.0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30,48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706,012,000.00元,在扣除审计费用、律师费用、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及发行手续费7,257,152.56元后,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8,754,847.4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致同验字(2014)第110ZC0380号《验资报告》。 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692875777,该专户仅用于扩建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的存储和使用,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该专户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为50,275,900.00元,本年度使用金额为4,650,000.00元,当前余额为14,466,274.19元。 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0000000783200002540626,该专户仅用于补充工程业务营运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该专户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为629,502,147.44元且专户内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公司已于2016年5月27日注销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2017年11月14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截止日期 余额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692875777 2017年11月13日 14,466,274.19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92875777,截止 2017年 11月 13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14,466,274.19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扩建企业技术中心”和“补充工程业务营运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丙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丙方报送。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四)、丙方作为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鹏、唐伟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若丙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 (六)、乙方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 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声誉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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