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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新材: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1-15 18:06:42 发布机构:禾盛新材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290 证券简称:中科新材 公告编号:2017-136 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7年11月15日下午14:30,会期半天;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17年11月14日下午15:00 ―2017年11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17年11月15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后戴街10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董事梁旭先生主持。 5.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75,766,217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31.21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9,663,584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70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102,6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14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22,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21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18,600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21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700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001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任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762,7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54%;反 对票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6%;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99%; 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01%;弃权0股。表决结果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任杰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公司董事会本次增选完成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增加向银行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762,5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51%;反 对票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9%;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16%; 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84%;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762,7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54%;反 对票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6%;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99%; 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01%;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终止对深圳市中科鼎泰二期贝叶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762,7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54%;反 对票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6%;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99%; 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01%;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两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762,7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54%;反 对票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6%;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99%; 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01%;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司慧、夏彦隆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中科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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