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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2017-11-15 18:18:03 发布机构:长春高新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7-075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持本公司股份11,9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070%)的董 事会秘书张德申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 期不得减持)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975股(占本公司总股 本比例0.0017%)。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 11月14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张德申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张德申 2、持股情况:截至2017年11月14日,公司董事会秘书张德申先生持有 公司股份1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07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安排需要。 2、股份来源: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买入。 3、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 得减持)。 5、拟减持数量及比例:张德申先生计划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975股(减 持比例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占公司总股本0.0017%。 6、价格区间:根据市场交易价格确定。 7、承诺及履行情况说明: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张德申先生减持前述股份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公司高管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上述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所列之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在按照本计划减持股份期间,公司高管人员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切实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高管人员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非持有公司 5%以上股 权的股东,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张德申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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