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普股份: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更新后)
2017-11-16 08:46:08
发布机构:厚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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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7】中伦成律(见)字第013882-0005-111501号
致: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伦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BeijingShanghaiShenzhenGuangzhouChengduWuhanChongqingQingdaoHangzhouHongKongTokyoLondonNewYorkLosAngelesSanFrancisco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决议公告;
3.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决议公告;
4.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6.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伦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
10月26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公司发出
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及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11月15日14:30在成都市高新西区康隆路555号
七楼会议室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4日至2017年1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4日15:00至2017年11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止2017年11月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邀请的其他相关人员。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85,693,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0,614,000股的50.104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42,727,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1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42,966,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93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中伦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因此,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中伦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5,681,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993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为:同意15,020,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917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825%。
2.《关于修改
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5,691,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998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030,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9840%;反对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弃权2,4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16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3.《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5,691,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998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030,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9840%;反对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弃权2,4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160%。
4.《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5,681,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9933%;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54%;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020,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9175%;反对10,0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665%;弃权
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60%。
中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中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下接签字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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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斌 文泽雄
臧建建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