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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城A:关于拟向参股公司武汉首茂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2017-11-16 20:18:37 发布机构:华侨城A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7-48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向参股公司武汉首茂城置业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2017年度,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公司武汉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华侨城”)拟新增向其参股公司武汉首茂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首茂城”)按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额度为公司在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其提供财务资助的额度上限上增加人民币1亿元,增加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21%,其他所有股东均按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 议,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向参股公司武汉首茂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 案》。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截止目前,公司未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第1页共5页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对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接受财务资助公司名称:武汉首茂城置业有限公司 (二)注册时间:2016年9月1日 (三)注册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青城华府G6-7号商 铺 (四)法定代表人:马星 (五)注册资本:22亿元 (六)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七)与公司关系:武汉首茂城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累计持有该公司33%股份,公司与武汉首茂城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八)主要财务数据:武汉首茂城2016年末总资产66.97 亿元,负债总额44.99亿元(其中银行贷款44.73亿元,流动负 债0.26亿元),净资产为21.98亿元。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0 亿元,净利润为0亿元。截止2016年底,公司为该公司在东亚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17.82亿元的银行借款按其持 股比例提供担保,除以上事项外无其他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 三、财务资助的风险防控措施 截至目前,公司未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且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未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2页共5页 公司承诺在提供上述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四、董事会意见 经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研究并一致决议: 为支持参股公司的发展,保证其资金需要,同时为履行股东职责,同意2017-2018年度公司控股公司武汉华侨城按持股比例为武汉首茂城公司增加1亿元额度财务资助,占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21%。以上财务资助不存在不可控风险。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武汉华侨城向武汉首茂城增加1亿元的财务资助额度。 六、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情况 截止2017年9月30日,公司实际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总额累计为人民币63,500万元。 七、公司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逾期情况及风险控制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情况,被资助对象的财务情况良好,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财务数据、 第3页共5页 经营情况,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资助对象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保荐机构意见 (一)公司拟向参股公司武汉首茂城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且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未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公司承诺在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公司拟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向参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支持参股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拟向参股公司武汉首茂城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第4页共5页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参股公司武汉首茂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三)《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5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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