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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电A: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7年11月)  

2017-11-17 20:39:26 发布机构: 我要纠错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2017年11月17日召开的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召集人在委员内由董事长提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并至少在会议召开 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书秘保存。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宜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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