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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川智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1-17 20:46:28 发布机构:海川智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720 证券简称:海川智能 公告编号:2017-006号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3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股票 18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74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211,32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169,142,239.62 元。上述发行募集资金于 2017年 11月 1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I1077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三、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与募集资金专项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实施单位 (人民币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2层智能组合秤 广东海川智能机 公司顺德新民支行 44471801040005093 103,032,239.62 及失重秤扩产 器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 801101000927776307 27,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广东海川智能机 股份有限公司北�蛑�行 器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定量智能称重 湖南向日葵软件 长沙市松桂园支行 587271099383 39,110,000.00 技术研发中心 开发有限公司 扩建项目 合计 169,142,239.62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民生证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公司、开户银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军 、秦荣庆 可以随时到开户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开户 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民生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民生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向日葵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子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民生证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公司、子公司、开户银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子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军 、秦荣庆 可以随 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子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开 户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子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子公司有权或民生证券可以要求子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子公司、开户银行、民生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ZI10770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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