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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嘉股份: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2017-11-17 21:21:09 发布机构:泰嘉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843 证券简称:泰嘉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4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泰嘉股份”)于2017年11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审核,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2017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 的议案》。 3、2017年9月29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7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17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已经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经过调整后,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86人调整为82人,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21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173.3万股,预留36.70万股)调整为206.2万股(其中首次授予169.5万股,预留 36.70 万股) 。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不存在差异。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股票总数的比 的比例 (万股) 例 李辉 董事、总经理 12.00 5.82% 0.09% 彭飞舟 董事、副总经理 10.00 4.85% 0.07% 谢映波 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 10.00 4.85% 0.07%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人员(79人) 137.50 66.68% 0.98% 预留 36.70 17.80% 0.26% 合计(82人) 206.20 100.00% 1.4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和授予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调整和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相关登记手续。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调整和授予的具体情况、确定的授予日、授予数量、激励对象等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泰嘉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事项和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泰嘉股份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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