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929 证券简称:
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17(临)―30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18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兰州黄
河”)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的通知:新盛投资于2017年11月17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初934号《应诉通知书》,新盛投资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成”)作为原告,以新盛投资为被告,以新盛投资另一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散新盛投资。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岳鑫(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公司董事长)
案由:公司解散纠纷
诉讼请求:
湖南昱成在《民事起诉状》中以新盛投资董事长期冲突,无法对公司经营管理事项做出通过的决议,且新盛投资《公司章程》的制度设置令董事冲突无法通过
股东会得以解决,导致新盛投资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其
股东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为由,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散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三、与本次诉讼有关的其他诉讼事项的相关情况
1、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3
民初405号和(2017)甘0103民初406号民事传票:湖南昱成以公司控股股东新盛投
资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和决议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合国公
司法》及新盛投资《章程》,以及新盛投资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先生无权代表新盛投资在兰州黄河2016年度
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为由,向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分别对新盛投资和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新盛投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
决议,撤销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并对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有
关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重新确认。该起诉讼案件的详细情况见公司2017年6月21日刊
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7(临)-16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3
民初613号《应诉通知书》:湖南昱成以公司控股股东新盛投资2017年第二次临时董事
会会议就《同意兰州黄河
》事项的表决存在异议且认为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世江先生滥用董事长职权,无权行使特别处置权为由,向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新盛投资和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该起诉讼案件的详细情况见公司 2017年 10月 2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7(临)-29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控股股东新盛投资表示:在上述两起湖南昱成诉新盛投资及公司的公司决议纠纷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湖南昱成又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解散新盛投资的诉讼,新盛投资将依法积极应诉。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简要说明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有关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本次湖南昱成对公司控股股东新盛投资提起解散诉讼的判决结果,以及可能对公司以后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尚无法确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初934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