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现金流量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同时,在认真调查了公司风险投资事项的操作方式、资金管理、公司内控等控制措施后,就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资金来源情况进行核实,确定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2、公司不处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本次董事会审议该议案之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亦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和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3、本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确保公司投资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进行适度的证券资产管理,可提高公司证券资产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4、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切实有效的《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及其他内控措施,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投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事项。
独立董事:
薛镭 周志平 谭劲松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