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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17:*ST宏盛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富华物业住宅区水质提升及水景观建造实施合同》的公告  

2017-11-21 17:34:30 发布机构:ST宏盛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ST宏盛 公告编号:临2017-063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富华物业 住宅区水质提升及水景观建造实施合同》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水质提升及水景观建造实施合同 合同金额:200.05万元,含增值税 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工期:20天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合同若顺利履行预计会对公司2017年 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协议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可抗力 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合同实施期限相应延后,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审议程序情况 2017年11月21日,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 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至善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嘉兴至善”)与呼和浩特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富华物业住宅区水质提升及水景观建造实施合同》,由乙方实施甲方运营管理的巨海城、桥华世纪村、巨华世纪城、华茂名居、亲亲尚城及琦琳北辰小区内的22个景观水体水质提升及 水景观建造。本次会议于2017年11月18日以电话及发送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 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程涛 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本次签订重大合同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且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项目名称:富华物业住宅区水质提升及水景观建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实施地点:甲方运营管理的巨海城、桥华世纪村、巨华世纪城、华茂名居、亲亲尚城及琦琳北辰小区内 水体总面积(22个水体):约4966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最终验收时测量面 积为准)。 实施内容:乙方为本项目住宅区内22个水体水质提升提供有关技术咨询, 出具技术实施方案及周边景观设计方案;乙方根据甲方审定的项目技术实施方案和设计方案负责水体水处理、水质提升、周边景观建造以及有关物资材料的供应。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公司名称:呼和浩特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巨华世纪城明祥园东门南侧4号商业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宏俊 注册资本:504.92万元 营业期限:自2000年7月10日至2030年7月9日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物业服务(壹级);广告业; 建筑装潢材料、五金交电、水暖器材的销售;停车场管理;园林绿化服务;房屋租赁。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呼和浩特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资产总额4,608 万元,净资产1,520万元;2016年1-12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127万元,实现 净利润132万元。 呼和浩特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无业务往来。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乙方工作内容 乙方为本项目开展如下工作,以确保本项目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标准:1、根据水体环境现状,编制项目技术实施方案及设计方案。 2、根据甲方审定后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人力、物力及有关资源,全面负责实施,提供有关物资材料,确保项目实施完毕后达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向甲方按时交付合格工作成果。 3、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本项目实施有关的技术咨询和培训。 (二)项目实施期限 乙方应于2017年11月23日起开始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实施工作,并在2017 年12月13日前(含)完成本项目的全部工作,实施期限合计20天。甲方可另 行通知开工日期,但应提前10天通知乙方。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 1、本项目实施的合同总金额为2,000,490元(含增值税),(以下简称“合 同价款”)。 2、支付时间 (1)预付款 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 (2)验收结算款 乙方完成本项目的全部实施工作,经甲方验收合格且双方完成最终结算,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剩余合同价款。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 如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乙方违约 项目实施完毕后,如本项目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验收要求,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向甲方提交整改方案,方案经甲方同意后5天内完成整改,并通知甲方组织二次验收,付款期限相应顺延。一次整改后还没有达到合同要求,乙方应在5天内二次整改,并通知甲方第三次验收,甲方扣除 5%的合同价款作为违约金,付款期限相应顺延。第三次整改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发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五)合同争议解决途径 当合同文件出现双方理解或释义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履行本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下,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于2017年11月21日在北京市签订。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合同若顺利履行预计会对公司2017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本合同的履行是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嘉兴至善再次成功开拓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水环境修复业务,对公司快速并持续发展水环境修复业务具有积极意义和推动作用。 (二)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协议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合同实施期限相应延后,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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