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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成新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2017-11-23 19:55:33 发布机构:新大新材 我要纠错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本次收购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收购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3、标的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原始出资7000万元。标的 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作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旗下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业务的专业化整合和产业化发展的唯一平台,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节能环保产业将得到强化,有利于丰富并优化公司业务结构,完善公司产业链条,不断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5、公司本次收购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了表决。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关于本次收购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收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收购的总体安排。 (二)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江泳先生工作简历等资料,本次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江泳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崔屹 蔡学恩 刁英峰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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