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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86:东方金钰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2017-11-23 20:32:15 发布机构:东方金钰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东方金钰 公告编号:2017-115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428,985,9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78%。 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 内(即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6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 转让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减持不超过108,000,000股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8%)。同时遵守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 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若减持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及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收到公司 控股股东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 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持股股份的具体来源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兴龙实业持有公司股份428,985,942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31.78%,股份由兴龙实业先后通过数次股权转让、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获得。 (三)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情况说明 兴龙实业一致行动人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丽金泽”)因参与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获得公司股份97,718,328股,2015年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瑞丽金泽持有公司股份293,154,9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72%。 2017年9月29日,兴龙实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699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2010年4月6日,兴龙实业与中信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18,000,00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1%)转让给中信信托;瑞丽金泽持有的公司 股份属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至今亦尚未对公司股份进行减持。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的具体安排 1、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 来自兴龙实业先后通过数次股权转让、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获得。 2、减持数量及比例 不超过108,000,000股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8%)。遵循任意连续 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任意 连续9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若 减持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及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减持期间及方式 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即2017年12月8日至2018 年6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减持不超过 108,000,000股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8%)。最终减持方式及减持时间 将根据《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安排实施。 4、减持价格区间 根据减持时的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兴龙实业在2015年12月28日对公司实施增持计划时承诺,在增持计划 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该增持计划于2016年6月28日实施 完毕,承诺履行期间为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12月28日。 2、兴龙实业在2017年1月23日对公司实施增持计划时承诺,在增持期间 及在上述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即2017年1月26日至2017年7月26日)内 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兴龙实业已严格遵守并履行完毕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拟减持的原因。 减持资金拟用于兴龙实业自身经营的资金周转需求。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兴龙实业将根据自身业务经营的资金需求、资本市场、本公司二级市场股价等情况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二)兴龙实业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后,兴龙实业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 (四)在兴龙实业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督促兴龙实业严格遵守股东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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