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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环保:关于2016年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2017-11-23 20:43:26 发布机构:东江环保 我要纠错
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17-88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30%解锁的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锁事项已经公司由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6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6年7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6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16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A股类 别股东会及2016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事项。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6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了核实,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2016年11月17日,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授予日为2016年11月8日,授予对象332人,授予数量1,814万股,授予价格8.71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6年11月18日。 6、2017年3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鉴于原激励对象杨喜朋等5人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股权激励资格,因此对 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5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8.71元/股。 上述回购注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并于2017年7月11日完成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手续。 7、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第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共47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共138万股。公司独 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8、2017年11月2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 司《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已满 根据《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 锁。第一个解锁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 内的最后1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锁数量为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公司确定的授予 日为2016年11月8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情形: 1、最近1 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一 2、最近1 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解锁条件。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二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解锁条件。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1)业绩考核指标以201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公司2016 年度扣除非经常 净利润为基数,2016年相对于 2015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792亿 20%; 元,相比 2015年度增长 (2)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27.39%,且不低于最近三个 三 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 3.052 率不低于11.80%; 亿元;公司2016年扣除非经 (3)锁定期及解锁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 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得低于授 产收益率为12.54%。综上所 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述,公司达到了业绩指标考 以上净利润增长率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核条件。 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2016年度,316名激励对象 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前一个会计年度考核分数大于 四 或等于70分且考核等级为A-D级。 绩效考核均达标,满足解锁 条件。(注) 注:鉴于原激励对象周国立等11人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上述 人员已不符合股权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850,000 股进 行回购注销,对此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人数为316名。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6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一期解 锁的核查意见 鉴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首次授予的原 激励对象周国立等11人(以下简称“离职人员”)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股权激励对 象资格,根据《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 定,上述离职人员已不符合股权激励对象资格,因此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人数为316名。 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达标,且符合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原激励对象周国立等11 人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已不符合股权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85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对此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人数为316名。 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316 名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316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手续。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16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 足公司《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对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手续。 六、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 性股票解锁和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就本次解锁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已经届满,且各项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316名激励对象可就其获授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一期解锁。 七、备查文件 1.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 性股票解锁和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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