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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股份: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  

2017-11-24 18:39:42 发布机构:阳光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7-L50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阳光股份,证券代码:000608)自2017年9月27日起开始停牌,并于2017年10月11日开市起按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继续停牌。停牌期满1个月后,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10月27日开市起继续停牌1个月。 公司原预计在2017年11月27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 案(或报告书),但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量较大,目前有关各方仍在就方案的具体内容进行积极磋商、论证和完善,公司预计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披露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召开董事会,并审议通过了申请继续停牌议案。因此,现公司申请证券继续停牌,并承诺原则上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累计停牌时间不超过3个月。 一、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资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 1、本次收购的标的公司系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持有的深圳市京基百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系是一家专业从事商业经营管理,提供全面化、系统化、专业化商业经营管理服务的公司。 2、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控股股东为京基集团有限公司。 3、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实际控制人系自然人陈华。 (二)交易具体情况 本次交易方案为本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京基集团有限公司购买标的公司的100%股权。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三)与现有或潜在交易对方的沟通、协商情况 公司及相关各方正在积极与交易对方进行沟通,并已与交易对方签订了《意向书》。由于相关审计评估工作正在进行中,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尚未与交易对方签署交易协议。 (四)本次重组涉及的中介机构及工作进展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聘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担任评估机构。截至本公告日,相关中介机构正继续积极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 (五)本次交易是否需经有权部门事前审批,以及目前进展情况 目前公司及相关各方正在就交易方案可能涉及的审批事项进行论证、分析。 本次交易相关方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后报所涉及的监管机构审批。 二、公司停牌期间的相关工作及延期复牌原因 截至目前,公司及相关各方正在积极推进本次重组相关事宜,并就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证、沟通,审计机构正在对标的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审核,评估机构正在就历史数据进行验证并开展评估工作。同时,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公告。 公司原预计在2017年11月27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 案(或报告书),但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量较大,目前有关各方仍在就方案的具体内容进行积极磋商、论证和完善,公司预计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披露重组预案(或报告书)。为保障本次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和停复牌事项的相关规则,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11月27日(星期一)开市起继续停牌不超过1个月。继续停牌期间,公司及相关各方将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 三、承诺事项 公司本次申请继续停牌至2017年12月26日,若公司预计在继续停牌的期 限届满前不能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重组方案的,公司将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推进本次重组事项。如拟继续推进重组,公司将在原定复牌期限届满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继续停牌筹划重组的议案,且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3个月。同时,公司承诺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出的同时披露重组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相关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并承诺公司证券因筹划各类事项的连续停牌时间自停牌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若公司未能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继续停牌筹划重组的议案,或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否决前述议案的,公司将及时申请股票复牌并披露是否继续推进本次重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若公司决定终止重组,或者公司申请股票复牌且继续推进本次重组后仍未能披露重组方案并导致终止本次重组的,公司承诺自披露终止重组决定的相关公告之日起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四、必要风险提示 公司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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