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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大肉食: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11-26 18:09:19 发布机构:龙大肉食 我要纠错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拟利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额度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委托理财工作,授权纪鹏斌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委托理财业务的有关合同及文件。 二、关于公司参与设立产业基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参与设立产业基金是为了充分利用各方优势资源,通过专业化投资管理团队,及时把握投资机会,降低投资风险;同时利用产业基金平台,布局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协同性的食品供应链产业、促进公司战略目标实现,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本次参与设立产业基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设立产业基金事项。 三、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经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部分原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于希茂 于建青 赵金强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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