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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27:江南高纤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1-27 17:03:08 发布机构:江南高纤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527 证券简称:江南高纤 编号:临2017-035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4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5.2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2,0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10,330,188.68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21,669,811.32元。截至2017年11月3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报字【2017】第ZA16297号)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唤灰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专户基本信息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账号 存储余额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37010188000571028 822,000,000 总计 822,000,000 注:上述存储余额为截至2017年11月27日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上述存储余 额包含部分未支付的发行费用,未包含发行费用的增值税留抵税金。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协议“甲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协议“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丙方”)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010188000571028,截至2017年11月3日,专户余额为82,2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建年产4万吨高性能复合短纤维生产线项目、年产8万吨复合短纤维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及年产4.2万吨差别化涤纶毛条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琳、纪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3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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