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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地B: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公司暨关联交易更换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2017-11-28 18:46:09 发布机构:-- 我要纠错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股份换股 吸收合并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 更换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成律所”)接受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于2016年6月30日出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并相继出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之专项核查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A 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等法律文件。前述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字律师为徐非池律师、陈沁律师、任欢律师。2017年6月23日,原项目经办律师任欢自本所离职,为此项目签字律师变更为徐非池律师、陈沁律师,并由变更后的签字律师在本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字署名。 一、更换签字律师的原因 2017年6月23日,任欢律师因个人原因自本所离职,为此,本所决定将深 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深圳赤湾石 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项目的签字律师由徐非池律师、陈沁律师、任欢律师变更为徐非池律师、陈沁律师。除前述原因外,不存在其他未说明原因。 二、更换人员后新出意见与原意见是否存在差异 本所确认,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股份换股吸 收合并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项目更换签字律师后本所对更换律师前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均无异议,予以认可。 三、其他说明事项 (一)本所确认更换律师前后就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二)本所确认更换律师前后就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所对就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项目出具的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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