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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路桥: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1-29 17:19:08 发布机构:北新路桥 我要纠错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1月29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 11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28日15:00至11月29日15:00。 (3)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A座 北新 路桥公司17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汪伟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260,753,169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46.7864%。 (2)现场投票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260,752,269股, 占本公司总股份的46.786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90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0.0002%。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三项议案: 1.《关于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260,525,969股,持股比例为46.7456%。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 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1月14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关于投资G576石河子至149团公路新改建工程PPP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0,753,1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G576石河子至149团公路新改 建工程PPP项目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1月14日《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关于投资开发北新御龙湾一期B组团、一街区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0,753,1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风险投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1月14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继乾、姜黎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七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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