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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99:新华龙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2017/12/01)  

2017-11-30 17:01:48 发布机构:新华龙 我要纠错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增补陈君女士为董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根据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我们同意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壮志:____________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30日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乐波:____________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30日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建君:____________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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