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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QY视讯: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1-30 19:03:39 发布机构:GQY视讯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076 证券简称:GQY视讯 公告编号:2017-81 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2017年11月30日15时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1月30日15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29日至2017年11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 30日上午9:30到11:30,下午13:00到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29日下午 15:00至2017年11月30日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 上海市龙华东路818号金融A座19楼大会议厅; 3、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陈云华女士; 6、会议的召开: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190,089,6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325%。 (2)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6名,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3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2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0,121,6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400%。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于公司董事长郭启寅先生出国无法亲自主持,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陈云华女士担任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应文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0,089,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3%;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弃权2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250%;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5625%;弃权2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8125%。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和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90,089,6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2%;反对3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3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5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25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0,111,3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 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弃权2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67.8125%;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5625%; 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5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崔源和欧龙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站),主要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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