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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化工:《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表(2017年12月)  

2017-12-01 18:06:32 发布机构:江山化工 我要纠错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表 (2017年12月) 原制度内容 修改后制度内容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最近经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与关联法 计净资产总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 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易;决定经独立董事认可的,300万元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但低于3000万元,且不超过最近 以上的关联交易。 经审计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 断的依据。 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时应当取得全体独 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时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定3000万元以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定3000万元以 上或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重大 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关联交易。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除修改上述条款内容外,原《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其他条款不变,各章、各条款序号相应顺延,涉及条款引用的,条款序号也相应进行调整。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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