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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2017-12-01 18:06:37 发布机构:金融街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17-087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年11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的议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 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西城区国资委关于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企业章程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经营工作需要,公司就《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中国特色 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于出资人、公 司、党委(纪委)成员、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 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 新增 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 预算,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实行民主管理。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 法权益。公司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纪委)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 党的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员会(简称:金融街控股党委)和中国共产党金融街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金融街控股纪委)。董事长、党委 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同时可根据实际人员情况调整。符合条件 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 程序进入党委。 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中共北京金融 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批复设置,经选举产生。党员大会 (或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任命党 委(纪委)委员以及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职务。 新增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 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在本 公司的贯彻执行。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 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国有法人股东推荐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由公司党委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或者对董事 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公司党委对拟提 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履行党管人才职责,实 施人才强企战略。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 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 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工 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议的重大事项。 新增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 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在10日内召 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在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一)金融街控股党委会提议时; (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书面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四)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书面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电子邮件、邮寄、传真、电报、电话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临 电子邮件、邮寄、传真、电报、电话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临 时董事会会议召开的前三个工作日。 时董事会议召开的前五个工作日内。 如遇特殊情况,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常务副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公司设常务副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聘。 解聘。 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和公司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责人和公司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可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邮寄、 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 传真、电报、电话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 面送达全体监事。 的前三个工作日。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 如遇特殊情况,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临时监事会会议的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监事实行一人一票制。 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监事实行一人一票制。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中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至少在一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和一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 息的媒体。 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它需要披露信息。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在一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和一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在一家中国 或《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和一家中国证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网站上公告。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 表及财产清单。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 人,并于30日内至少在一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上 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市公司信息的报纸和一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上市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公司信息的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应的担保。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除上述修订外,涉及变化章节及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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