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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飞凯达: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7年12月)  

2017-12-03 19:37:33 发布机构:今飞凯达 我要纠错
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单和 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 幕信息的监管和披露以及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公司各部门、 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 报告、传递;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 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录音(像) 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 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 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 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 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 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 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七条内幕信息报告、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信息披露联络人主要负责协调和组织内部的信息 披露事宜; (二)在涉及本制度第五条的内幕信息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向内部信 息披露联络人报告,由信息披露联络人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要求内幕 信息知情人提供有关内幕信息基本情况的书面资料和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见附件 1),同时要求其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见附件 2),并向其提 供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见附件 3),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将上述文件汇总好交 由董事会秘书备案,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 息;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披露义务的,应立即 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所涉内幕信息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并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并在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其报备。 第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股数达 到8股以上(含8股);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拟披露上市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 的公告; (十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时,各相关主体应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按 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填写。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项至第三项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原则上应使用公司已经公 开的信息,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公 司也应当拒绝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或公司办理业务需要,确需向行政管理部 门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向其提供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见附件),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 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的,除按本制度第八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 5),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对于涉及公司重大并购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编制定期报告、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重大交易等事项的,应 在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后 5 个工作日内收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连同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备案。除以上所列事项外的内幕信息事项,公司及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浙江证监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前款所述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 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定期报告和相 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及时补充完 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 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浙江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浙江证监局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 规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保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 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 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 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财 务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 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 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 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 书,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 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未公开内幕信息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内幕信息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的; (三)内幕信息管理不到位,不按规定使用内幕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内幕信息管理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本制度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度,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罚款等处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处罚不影响 公司对其处罚。 公司对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 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定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公司对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免 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非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度,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与其 处罚,并保留向其追究责任的权利。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 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已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 附: 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 2:《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附件 3:《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附件 4:《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附件 5:《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1 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内幕信 证券 所在职务/知幕悉信内息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登记 登记 号 息知情 身份证号码 账号 单位/ 幕信息 幕信息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时间 人 备注 人姓名 部门 岗位 时间 地点 方式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选项:A-会谈;B-电话;C-传真;D-电子邮件;E-书面报告;F-其他(详细列明)。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选项:A-商议筹划;B-论证咨询;C-合同订立;D-内部报告;E-流转传递;F-统计编制;G-审批决议;H-其他(详细列明)。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3.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需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4.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2 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作为担任甲方公司职务或从事与甲方相关业务而涉及可能知悉甲 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等《信息披露制 度》的要求,甲乙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内幕信息”,系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 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信息。 第二条 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内幕信息,直至甲方公开披露 后。 第三条 乙方承诺对甲方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 经甲方同意而披露给其他第三方,并承诺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乙方确 因工作原因需将内幕信息传递给相关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时要求接收信 息的人员签署《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并 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 第四条 乙方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 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公开发 行证券的交易价格。 第五条 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及复 印件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第六条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甲方及监管部门的 处罚,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七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可诉诸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执行,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甲方: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附件3 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或个人: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要求,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 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本次向贵单位/个人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贵单位/个人 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 告知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 3、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利; 4、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 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被告知单位、个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4 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_____年_____月_____ 日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贵单位报送附件文件。 因附件相关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认定的内幕信息,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向贵单位提示: 1、贵单位应严格控制公司所报送附件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接收公司附件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 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附件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 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3、贵单位知悉公司信息的人员,在公司公开披露前,禁止在公开文件中使 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不得透露给其他任何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4、贵单位知悉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未公开信息泄 露,应第一时间通知公司采取补救措施; 5、公司在报送附件时已将贵单位和接收材料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以备证券监管机构查询使用。 特此提示。 附件:《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XX 文件》 报送单位: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报送人: 接收单位: 报送日期: 接收地点: 接收人及身份证号码: 接收日期: 附件5 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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