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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港: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7-12-05 16:44:56 发布机构:珠海港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507 证券简称:珠海港 公告编号:2017-066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珠海港”)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章程》,制定了《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1、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为公司建立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 2、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年)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3、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第二条 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致力于实现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规划、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17-2019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董事局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不动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0%。 2、现金分配的时间及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由公司董事局提出分红议案,由股东大会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含现金分红),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局应该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满足如下条件,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存在其他情形,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公司董事局依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董事局每年结合公司章程、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经董事局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局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局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局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5、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确有必要对公司已经制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调整或变更有关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由董事局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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