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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说明  

2017-12-07 17:14:44 发布机构:首钢股份 我要纠错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说明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法人治理水平,结合公司运作实际,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主要内容如下: 一、修改内容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998]34号文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 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 [1998]34号文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 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110000000286633。2016年12月22日,营业执照 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号码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0000000286633。 911100007002343182。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 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 动提供必要条件。 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 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 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首钢总公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司,认购的股份数为196,000万股,系 (原名称为首钢总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196,000 1999年以经营性资产方式出资。 万股,系1999年以经营性资产方式出资。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由七至十一名董事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董事会 组成,董事会具体人数由股东大会在此区间内确 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 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职权: (十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战略与风 (十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 险管理、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 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 由董事会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委员会并由董事会制定相应的工作规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 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可 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 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担; 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名。 至九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具体人数由股东大会在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此区间内确定。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事会会议。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 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针对上述“第一百三十一条”修改内容,《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需对第三条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条款:公司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四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在董事中选举产生。 修订后:董事会由七至十一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具体人数由股东大会在此区间内确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在董事中选举产生。 针对上述“第一百三十二条”修改内容,《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需对第四条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条款:(十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由董事会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修订后:(十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战略与风险管理、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由董事会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增加内容 在《公司章程》“第五章 董事会”之后,增加了“第六章 党委”。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一名,其他党委成 员若干名,可设立一名主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同时,按照规定设立纪委。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 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北京市委市政府等的决策部署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或者对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工作。领导党风廉洁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根据上述修改,对《公司章程》各章节及条款序号进行调整,除此之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详见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特此说明。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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