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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速A:关于对2008年度非居民企业B股股东股利分派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后续公告  

2017-12-07 18:05:21 发布机构:粤高速A 我要纠错
证券简称:粤高速 A 、粤高速 B 证券代码:000429200429 公告编号:2017-056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2008年度非居民企业B股股东股利分派应补缴企业 所得税的后续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分别于2010年12月8日、2014年1月23日、2015年11月28日和 2016年4月20日刊登了《关于对2008年度非居民企业B股股东股利分派应补 缴企业所得税的公告》。截至2017年11月30日,部分股东向我司补缴了税金共 计人民币318,174.87 元,仍有股东未向我司补缴税金共计人民币364,952.20 元。现我司对2008年度非居民企业B股股东股利分派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事项再 次进行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要求,取得本公司2008年度现金股利的 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需按照10%的税率补交所得税,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公司2008年度分红派息的情况 本公司2007年度及2008年第一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08年7月实施,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个人股东及投资基金每 10股实派2.16元现金;B股股东暂不扣税)。B股现金股息按港币兑人民币的银 行卖出价(1港币=0.8935元人民币)折为港币支付,B股股权登记日为2008年 7月10日。由于本公司2007年度及2008年度一季度的股利合在一起进行派发, 因此2008年度第一季度的股利按照5个季度平均确认。 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09年8月实施,向全体股东每10股 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扣税后,A股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实际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90元;对于其他A股非居民企业,我公司 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B股股东暂不扣税)。B股现金 股息按港币兑人民币的银行卖出价(1港元=0.8835元人民币)折为港币支付。B 股股权登记日为2009年8月20日。 二、补缴所得税情况 2009年8月20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 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根 据该文件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 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本公司已于2010年6月为相关B股股东垫付了所得税683,127.07元。请尚 未向我司补缴2008年度现金股利的非居民企业股东尽快将相应的税款汇入我司 以下账户。谨此感谢广大股东配合本公司的扣缴税金工作。 公司名称: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银行账号:44001863201050171423 特此公告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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