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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研科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12-07 19:57:05 发布机构:精研科技 我要纠错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潘江婷律师、陈宇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11月22日在巨潮资 讯网上刊登了《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12月7日下午15:00在公司(江苏省常州市钟楼 经济开发区棕榈路59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A.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7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6日下午15:00至2017年12月7日下午15: 00。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登记时间及登记方式等;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三)《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改 并办理工商登记等事项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17年12月1日下午15:00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代表)共8名,代表股份36,141,44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1.0698%,其中中小股东2名,代表股份3,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43%。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 公司股份31,517,6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8155%;其中中小股东0名,代 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4,623,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543%。其中中小股东2名,代表股份3,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4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的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三)《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改 并办理工商登记等事项的议案》。 上述3项议案均以特别决议形式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本所律师和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计票人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票合并统计,并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3份,无副本。 〔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黄宁宁 陈宇 律师 潘江婷 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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