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股市
您的当前位置:股票首页 > 沪市A股 > 正文

600213:亚星客车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2017-12-08 17:19:50 发布机构:亚星客车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17-040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客车”、“公司”)于2017年4月7 日披露了原告朱通扬与其作为其中被告之一的诉讼,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的《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邗江区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苏1003民初8924号),判决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原告:朱通扬 被告一:扬州市农业发展总公司 被告二: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扬州市人民政府 因原告朱通扬与被告扬州市农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农发公司)、亚星客车、扬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告向邗江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对该起诉讼立案审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农发公司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901万元; (2)被告亚星客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市政府在出资不到位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判决情况 邗江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6)苏1003民初8924号),判决如下: 1、被告扬州市农业发展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通扬借款本金1,901万元; 2、驳回原告朱通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8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6,460元,由被告扬州市农业发 展总公司承担。 截止判决书送达起十五日内,原告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邗江区法院判决结果,公司不承担任何连带还款责任,故此,该案件对公司当期利润或后期利润无任何负面影响。 四、备查文件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1003民初8924号)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十二月九日
  • 深市A股涨幅
  • 深市A股跌幅
排名 名称 现价 涨跌幅
排名 名称 现价 涨跌幅

重要提示文章部分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我们尊重作者版权,若有疑问可与我们联系。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免责声明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股票频道STOCK.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