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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2017-12-08 19:15:21 发布机构:长信科技 我要纠错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因此,同意公司聘任张兵为公司总裁,聘任何晏兵、郑建军为公司副总裁,聘任许沭华为公司总工程师兼技术总监,聘任陈伟达、邹蓁为公司总裁助理,聘任陈伟达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陈伟达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独立董事:张冬花、宣天鹏、万尚庆、刘芳端 2017年12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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