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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宿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2017-12-10 17:42:47 发布机构:网宿科技 我要纠错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为公司实施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4、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综上,经核查,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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