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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高新: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12-10 20:43:07 发布机构:恒大高新 我要纠错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参与投资设立恒大互联网文化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本次投资符合公司战略规划,能够充分利用基金的资金优势以及比特资本和上元资本作为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通过专业的投资机制和投资方式,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创新业务模式,拓展公司业务领域,实现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2、本次投资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发起设立基金,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在人民币5000万元额度内推出股份回购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公司在人民币5000万元额度内回购公司股票,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 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巩固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的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公允合理,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且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具有可行性。 因此,我们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彭丁带 吴志军 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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