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铜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涉及补充评估相关情况的公告
2017-12-11 13:09:04
发布机构:云南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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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878 证券简称: 云南铜业 公告编号: 2017-086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涉及补充评估
相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
市公司”或“云南铜业”)非公开发行股份拟收购的标的资
产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迪庆有色”)
50.01%股权定价所依据的“中同华评报字(2016)第 956 号”
《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原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已超过一年的有效期限。 为验证标的资
产自 2016年 9月 30日以来是否发生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变化,
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委托北京中同华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华评估”)以 2017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对迪庆有色股东全部权益的价值进行了补充评
估,并出具了“ 中同华评报字(2017)第 1130 号”《资产评
估报告》(以下简称“ 补充评估报告” 或“本次评估报告”),
主要情况如下:
一、 补充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
2
本次补充评估以 2017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分别采取
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并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作为最终评估结果,具体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值 评估值 增值额 增值率
迪庆有色 100%股权 187,999.35 289,025.69 101,026.34 53.74%
本次发行涉及收购迪庆有色 50.01%股权, 依据补充评估
报告,该等股权的评估值为 144,541.75 万元。
二、 评估方法、关键评估参数、评估结论等方面的主要
差异、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一)评估方法
原评估报告与补充评估报告在评估方法上均选取资产
基础法与收益法,并以资产基础法作为定价依据。两份评估
报告评估方法未发生变化。
(二)关键评估参数差异及合理性
原评估报告与补充评估报告的关键评估参数对比如下:
序号 项目 原评估报告 补充评估报告
1
金 属 价
格
铜 精 矿 含 铜 不 含 税 价 格 为
36,005.68 元/吨,钼精矿不含
税价格为 50,290.00 元/吨,铜
精矿含金价格为 227.84元/克,
铜 精 矿 含 银 不 含 税 价 格 为
铜精矿含铜不含税价格为
34,375.86 元/吨,钼精矿不含
税价格为 47,462.31 元/吨,
铜精矿含金价格为 215.51元
/克,铜精矿含银不含税价格
3
序号 项目 原评估报告 补充评估报告
2,826.15 元/克。 为 2,420.38 元/克。
2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规模
依据《经济效益分析补充报
告》,经调整后的固定资产投
资为 450,928.01 万元。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根据企
业提供预计土地费用支出为
38,530 万元。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调 整 为
416,829.15 万元。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根据企
业实际发生土地费用支出为
10,776.67 万元。
3
原 矿 矿
石 资 源
量
该矿山处于建设期,保有资源
储量矿石量 27,951.13 万吨。
根据《储量动用说明》, 保有
资 源 储 量 矿 石 量 调 整 为
27,816.78 万吨。
4
生 产 负
荷
根据设计,从试生产开始第一
年生产负荷按 54%计算,下一
生产年度为 80%。
从试生产开始第一年生产负
荷按 30%计算,下一生产年
度为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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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益 期
限
18.18 年 18.0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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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矿 权
折现率
8.17% 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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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益 法
估 值 折
现率
9.09% 9.22%
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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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价格:价格均采用了基准日前 5 年的平均价格,因基
准日发生变化,相应计算的前五年金属均价发生变化。
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原评估报告出具时项目尚处于建
设期,出于谨慎性考虑采用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设
计报告数据,由于目前矿山建设基本完成,进入了调试阶段,
相应投资额度具有辨识性,故补充评估报告以评估基准日固
定资产评估值为依据,更能准确反映实际情况。因固定资产
投资规模发生变化,折旧费用及财务费用相应发生变化。
③矿山资源量:根据企业提供的《储量动用说明》,因
投料试车对矿山资源量消耗,参与本次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
(111b+122b+333)矿石量进行相应调整。
④生产负荷:矿山已于 2017 年 4 月份进入生产调试阶
段,目前生产负荷较低,考虑可能存在的不可预见生产调试
等问题,适当降低了生产负荷。
⑤收益期限:关于收益期限的变化是由于生产调试阶段
动用资源储量较少,生产负荷较低,综合计算得出收益期限
略有变化。
⑥采矿权折现率: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
见》,原报告评估期间,该矿山为在建矿山,其勘查开发阶
段风险报酬率取值为 0.8%(取值范围 0.35%-1.15%), 补充
评估报告根据勘查开发阶段风险报酬率取值为 0.65%(生产
矿山取值范围 0.15%-0.65%),无风险报酬率根据基准日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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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取值分别为 4.17%和 4.22%,故综合计算结果为:原评估
报告折现率为 8.17, 补充评估报告为 8.07%。
⑦收益法折现率:无风险利率上升及公司资产负债率提
高,导致迪庆有色收益法估值时折现率提高。
除上述各项变化外,其他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评估结果
从评估结果看,补充评估报告以 2017 年 9 月 30 的资产
基础法评估值为 289,025.69 万元,该评估结果较以 2016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的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287,803.04 万元增
值 1,222.65 万元,增值率为 0.42%。 补充评估报告以 2017
年 9 月 30 的收益法评估值为 285,720.00 万元,以 2016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的收益法评估结果 276,180.00 万元增值
9,540.00 万元,增值率为 3.45%。整体看,两份评估报告评
估结论差异较小,未发生不利于上市公司的重大变化。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鉴于本次以
2017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的评估结果对拟收购的云南迪庆
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50.01%股权的价值予以验证,不改变
本次交易的作价原则和基础,因此,为了保护上市公司股东
利益,公司仍以 2016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经备案的评估
结果作为本次交易对价。
三、 补充评估报告的出具机构发生变更的原因(如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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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交易行为、交易定价的批准程序和评估报告的
核准备案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云南铜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收购迪庆有色
50.01%的股权,已履行的交易行为、交易定价批准及评估报
告备案程序如下:
(一)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程序
2017 年 7 月 17 日,国务院国资委作出《关于云南铜业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
产权[2017]587 号),原则同意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8,327.9760 万股股份的方案。
(二)中铝公司批准及评估备案程序
1、中铝公司批准程序
2017 年 5 月 24 日,中铝公司作出《中国铝业公司关于
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作方案调整的通知》(中
铝资字[2017]290 号),同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调整,
并同意云铜集团将所持迪庆有色相关股权转让给云南铜业。
2、中铝公司评估备案程序
2017 年 5 月 20 日,中铝公司核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备案表》,就本次交易涉及的迪庆有色相关股权评估结果予
以备案。
(三)云铜集团批准程序
2016 年 10 月 26 日,云铜集团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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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以其所持迪庆有色相关股权认购
云南铜业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7 年 5 月 17 日,云铜集团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
四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将所持迪庆有色相关股权转让给
云南铜业。
(四)迪庆州投批准及评估备案程序
1、迪庆州投批准程序
2016 年 10 月 26 日,迪庆州人民政府作出《迪庆藏族自
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授权股权置换工作的批复》(迪政复
[2016]47 号),批准迪庆州投以其所持迪庆有色股权认购云南
铜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2017 年 7 月 14 日,云南省国资委作出《云南省国资委
关于迪庆州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参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批复》(云国 资资运
[2017]189 号),批准迪庆州投以其所持迪庆有色股权认购云
南铜业本次发公开发行的股票。
2、迪庆州投评估备案程序
2017 年 5 月 8 日,迪庆州国资委向迪庆州投核发《国有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就本次交易涉及的迪庆有色相关股
权评估结果予以备案。
(五)云南黄金批复及评估备案程序
1、云南黄金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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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10 月 28 日,云南黄金召开 2016 年第八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批准云南黄金以其所持迪庆有色股权
认购云南铜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2017 年 5 月 12 日,云南地矿总公司作出《关于云铜股
份收购云南黄金持有的迪庆有色股份方式变更等相关事宜
的批复》(云地集团[2017]41 号),同意云南黄金将持有的迪
庆有色 8.24%股权转让给云南铜业。
2012 年 6 月 26 日,云南省财政厅作出《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下属云南黄金矿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复函》(云财企[2012]179
号),明确由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履行监管职责,负
责审批云南黄金下属公司国有资产产权变动事项。就本次非
公开发行项目, 2017 年 5 月 12 日,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
发局作出《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关于云铜股份收购云
南黄金持有的迪庆有色股份方式变更等相关事宜的批复》
(云地[2017]101 号),同意云南黄金将持有的迪庆有色
8.24%股权转让给云南铜业。
2017 年 5 月 15 日,云南黄金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作出决议,批准云南黄金以其所持迪庆有色 8.24%
股权转让给云南铜业。
2、云南黄金评估备案程序
2017 年 5 月 12 日,云南地矿总公司作出《关于云铜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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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收购云南黄金持有的迪庆有色股份方式变更等相关事宜
的批复》(云地集团[2017]41 号),同意由中铝公司完成对迪
庆有色资产评估备案,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2017 年 5 月 12
日,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作出《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
开发局关于云铜股份收购云南黄金持有的迪庆有色股份方
式变更等相关事宜的批复》(云地[2017]101 号),同意由中铝
公司完成对迪庆有色资产评估备案,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六)迪庆有色批准程序
2016 年 10 月 28 日,迪庆有色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关
于云铜集团、云南黄金、迪庆州投将其持有的迪庆有色股权
转让给云南铜业的决议。
云南铜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收购迪庆有色
50.01%股权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定价
已由交易双方通过协议进行约定, 并经国资有权主管部门批
准,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推进过程中,云
南铜业的股东大会决议及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均在有
效执行过程中。鉴于中同华评估以 2016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
日出具的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公司委托中同华评估以 2017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补充评估,评
估值为 289,025.69 万元,该评估结果较以 2016 年 9 月 30 日
为基准日的评估结果 287,803.04 万元增值 1,222.65 万元,增
值率 0.42%,未发生不利于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变化。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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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鉴于本次以 2017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的评估结果对拟收购的迪庆有色
50.01%股权的价值予以验证,不改变本次交易的作价原则和
基础,因此,为了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公司仍以 2016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经国资备案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
易对价,符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有权国资管理部
门批准的非公开发行方案,不存在损害云南铜业及其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五、 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补充评估报告与原评估报告相比,评估方法未发生变
化,关键评估参数变化具有合理性,评估结果未发生不利于
上市公司的重大变化,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协议及上市公司
董事会决议,补充评估报告与原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存在一
定差异不影响本次交易定价。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收购迪庆有色 50.01%股权已
履行了必要的授权、批准和备案程序,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收购资产的定价已经履
行了必要的批准和备案程序,相关程序合法、有效;评估机
构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补充评估验证, 评估验证结果未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不会对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认为:本次非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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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涉及收购迪庆有色 50.01%股权已履行了必要的授
权、批准和备案程序,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收购资产的定价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
和备案程序,相关程序合法、有效;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
行了补充评估验证, 评估验证结果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
会对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附件:中同华评报字(2017)第 1130 号《资产评估报
告书》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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