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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控股份: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11 17:40:48 发布机构:软控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073 证券简称:软控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8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也未出现增加或变更提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2月11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1日上午9:30至11:30,下 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0日 15:00至 2017年12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青岛市郑州路43号,软控研发中心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仲雪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5,096,2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870%。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4,923,1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995%; 通过网络投票的出席会议的股东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173,084股,占有公司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75%。 出席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 股份的股东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0,370,7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157%。 3、公司董事长袁仲雪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84,805,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27%;反对票285,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4%; 弃权票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40,079,720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90%;反对票 285,769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79%;弃权票5,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31%。 2、审议通过《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取消“工业机器人及智能物流系统产业化基地二期”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84,592,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78%;反对票498,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4%; 弃权票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39,866,920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19%;反对票 498,569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50%;弃权票5,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31%。 3、审议通过《关于拟转让控股孙公司6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84,592,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78%;反对票498,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4%; 弃权票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39,866,920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19%;反对票 498,569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50%;弃权票5,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3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茹律师、马焱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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