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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信: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2017-12-12 16:34:32 发布机构:*ST舜船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17-112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的要求,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1、新增《公司章程》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党的组织机构,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2、原《公司章程》第五章 修订前: 第九十八条 公司设中国共产党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 和党委委员若干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免。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公司党委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决定党组织建设、反腐倡廉、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拟决定事项中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决定党委成员分工,负责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和后备干部培养与管理,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初步人选候选人; (四)研究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兼职、责任追究等事项,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决定公司及子公司以市场化方式公开选聘经营管理人员的原则、程序、方式等; (六)研究公司薪酬分配的原则和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总体方案,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研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群访集访等突发事件、重大违纪案件和影响公司稳定的重大事件,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及建议; (九)其他需要党委会研究或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一百条 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召开党委会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三重一大”等事项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总经理的党委委员,应在有关重大问题的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应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四)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应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 第一百零一条 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 修订后: 第九十九条 公司设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委员的职 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免。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一百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 责。党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能; (二)研究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拟决定事项中关系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大额投资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以及其他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重大投资决策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结合起来,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作用; (四)研究决定党委成员分工,对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和后备干部的培养与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初步人选候选人; (五)研究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兼职、责任追究等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研究公司及子公司以市场化方式公开选聘经营管理人员的原则、程序、方式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研究公司薪酬分配的原则和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总体方案,向经理层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研究公司年度预算以外事项,向经理层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研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群访集访等突发事件、重大违纪案件和影响公司稳定的重大事件,提出处理意见; (十)其他需要党委会研究或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一百零一条 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会先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党组织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 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组织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党组织建立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定 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公司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和省委要求、不符合决策程序的做法,党组织要依据党内法规制度及时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并视情节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立党务工作机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纳 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3、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 修订前: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变更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变更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4、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 修订前: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列席董事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有权审批单次贷款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五的贷款。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订后: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列席董事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司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做修订,条款编号相应顺延。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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