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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而泰: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14 18:17:59 发布机构:和而泰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402 证券简称:和而泰 公告编号:2017-073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通知情况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而泰”)于2017年1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2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0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15:00至2017年12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7年12月8日。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路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大厦D座10楼和而泰一号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刘建伟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3人,代表股份 298,958,1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993%。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8,562,7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517%。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9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70,403,0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76%。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列席会议。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98,669,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5%;反对28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114,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04%;反对28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8,669,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5%; 反对28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5%;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114,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04%;反对28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9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98,669,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5%;反对28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114,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04%;反对28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刘方誉、候曼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 2017年 12月 15日的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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