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天酒店: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15 19:51:05
发布机构:华天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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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7-122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无新增、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于2017年12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长沙市解放东路
300号华天大酒店芙蓉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2月14日下午15:00
至2017年12月15日下午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4日下午
15:00-2017年12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长沙市解放东路300号华天大酒店芙蓉厅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蒋利亚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13
人、代表股份数633,742,1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1971%。其中: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数633,084,597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62.132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
份数657,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45%。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11人、代表股份数2,833,2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781%。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董事侯跃先生、李征兵先生、向军先
生,独立董事陈爱文先生、赵晓强先生工作原因,未能出席现场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邓泉清先生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现场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易欣女士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
(4)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3项议
案。
2、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3,583,89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750%;反对15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2,674,9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
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128%;反对15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7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的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二、《关于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债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3,583,89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750%;反对15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2,674,9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
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128%;反对15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7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的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三、《关于全资子公司长沙华盾实业有限公司受让债权的议案》,议案二《关于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债权的议案》审议通过是本议案生效的前提。
表决结果:同意633,583,89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750%;反对15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2,674,9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
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128%;反对15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7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的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惠 陈漫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七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