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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虹普: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12-15 21:41:55 发布机构:三联虹普 我要纠错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三联虹普”)拟进行重大资产购买,由三联虹普二级全资子公司 SanlianMaterialScienceS.à.r.l.(三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直接买方,通过现金方式向 B ü hler Holding AG(以下简称“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Polymetrix Holding AG80%股权;三联虹普作为三联材料的最终控股母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为三联材料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购买”)。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相关文件。现基于独立判断,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本次交易方案及报告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以及为本次交易之目的编制的《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我们认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及《交易报告书》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在取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备案和同意后即可实施,我们同意此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批准公司编制的《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 二、关于本次交易涉及审计报告、估值报告的独立意见 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之目的,公司已经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703068号《审计报告》;聘请了天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衡专字(2017)01464号《备考审计报告》; 聘请了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中天华咨报字[2017]第 3064号 《估值报告》。经审议,我们认可上述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备考审计报告》以及《估值报告》。 三、关于本次交易估值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查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本次交易相关估值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现就公司本次交易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相关性以及估值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估值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估值机构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估值人员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资产,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估值机构具有独立性。 2、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交易相关估值报告的估值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估值对象的实际情况和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估值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估值目的是确定交易标的于估值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估值机构实际估值的资产范围与委托估值的资产范围一致;估值机构在估值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估值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估值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股权估值价值公允、准确。估值方法选用恰当,估值结论合理,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相关性一致。 4、估值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的相关估值实施了必要的估值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估值资产实际情况的估值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股权估值价值公允、准确。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系经过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根据交易对价与本次估值之间的比较分析,本次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估值机构独立、估值假设前提合理、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一致、估值结果公允;本次交易为市场化收购,交易定价由交易双方经过协商确定,所涉资产定价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本次交易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王明进 孙燕红 李金宝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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