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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19:江苏银行: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转让保荐书  

2017-12-17 15:10:07 发布机构:江苏银行 我要纠错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申请转让保荐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70号)核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发行人”或“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亿股优先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人向8名特定投资者共发行了2亿股优先股,于2017年11月29日完成了募集资金专户的验资,并于2017年12月7日分别登记至上述获配的特定投资者名下。 为本次发行,发行人已聘请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证券”)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和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以下简称“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2016年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联席保荐机构特推荐其优先股在贵所转让。现将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简介 中文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ANKOFJIANGSUCO.,LTD.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2007年1月22日 普通股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普通股股票简称: 江苏银行 普通股股票代码: 600919 法定代表人: 夏平 注册资本: 11,544,450,000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000796544598E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B0243H232010001 邮政编码: 210001 联系电话: 025-52890919 传真: 025-58588273 公司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电子信箱: dshbgs@jsbchina.cn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 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承销 短期融资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经营范围: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客理财、代理销 售基金、代理销售贵金属、代理收付和保管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提供保险箱业务;办理委托存贷 款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售汇、代理远期结 售汇;国际结算;自营及代客外汇买卖;同业外 汇拆借;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网上银行;经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 (二)发行人设立及历次股本变化 发行人是经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银监复[2006]379号)和江苏银监局《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苏银复[2006]423号)批准,由江苏省内的原无锡商行、苏州商行、南通商行、常州商行、淮安商行、徐州商行、镇江商行、扬州商行、盐城商行和连云港商行等十家城市商业银行通过合并重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月9日,江苏银监局向发行人核发了《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D10123010H0001)。2007年5月 24日,江苏银监局向发行人换发了《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B0243H232010001)。2007年1月22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000000022189),注册资本为7,850,000,000元。2009年,发行人向沙钢集团、苏宁电器和三胞集团定向增发5.50亿股,定向增发完成后,注册资本由7,850,000,000元变更为8,400,000,000元。2010年,发行人向华泰证券、凤凰集团等11家公司定向增发7.00亿股,定向增发完成后,注册资本由8,400,000,000元变更为9,100,000,000元。2013年,发行人向凤凰集团、省交通控股、宁沪高速等17家公司定向增发12.90亿股,定向增发完成后,注册资本由9,100,000,000元变更为10,390,000,000元。2016年8月,发行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115,44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后注册资本由10,390,000,000元变更为11,544,450,000元。 (三)主营业务 江苏银行主要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承销短期融资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客理财、代理销售基金、代理销售贵金属、代理收付和保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供保险箱业务;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售汇、代理远期结售汇;国际结算;自营及代客外汇买卖;同业外汇拆借;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网上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发行人坚持“特色发展、内生增长、创新驱动”的战略转型方针,全面推进转型发展,快速成长为一家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上市银行。截至 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资产总额为17,271.72亿元,较2016年12月31日增长8.06%;发行人贷款总额为7,010.62亿元,较2016年末增长7.96%;发行人存款总额分别为9,843.11亿元,较2016年末增长8.47%;2017年1-6月,发行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为31.92亿元,较2016年1-6月同比减少5.71%;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1.77亿元,同比增长10.11%;不良贷款率1.43%,与年初持平。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7年全球1000家强”银行排名中,按照一级资本总额排名第117位,较2016年上升9位,是中国排名提升最快的银行之一。发行人坚持“深耕江苏、立足长三角、辐射全国”,持续优化网点布局,网点布局省外和县域并重。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共设有542个分支机构,已经形成覆盖全省的服务网络,在无锡、淮安、连云港等地区,分支机构数量接近四家大型商业银行。发行人在省内实现了县域网点全覆盖,并将网点向乡镇延伸。稳步推进跨区域发展战略,发行人在上海、深圳、北京、杭州设立分行,布局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三大经济圈。 (四)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千元 项目 2017年1-9月 2016年度 2015年度 2014年度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25,578,197 31,359,045 28,047,070 25,325,842 营业利润 10,607,606 13,468,788 12,044,892 11,375,594 利润总额 10,674,173 13,523,982 12,082,068 11,414,636 项目 2017年1-9月 2016年度 2015年度 2014年度 (未经审计)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9,185,756 10,610,579 9,497,433 8,684,947 的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9,136,517 10,572,305 9,475,907 8,664,752 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112,245,284 82,617,306 148,568,272 175,461,820 金流量净额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项目 9月30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未经审计) 总资产 1,737,565,502 1,598,292,446 1,290,333,336 1,038,309,050 总负债 1,647,131,461 1,514,085,480 1,224,798,773 982,243,964 所有者权益 90,434,041 84,206,966 65,534,563 56,065,086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88,800,693 82,665,060 65,155,806 55,935,208 所有者权益 2、财务指标 项目 2017年1-9月 2016年度 2015年度 2014年度 (未经审计) 基本每股收益(元) 0.80 0.98 0.91 0.84 稀释每股收益(元) 0.80 0.98 0.91 0.8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 N.A. 0.97 0.91 0.83 本每股收益(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 N.A. 0.97 0.91 0.83 释每股收益(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N.A. 7.60 14.30 16.89 流量净额(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4.30 14.47 15.72 16.7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 N.A. 14.42 15.69 16.71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资本利润率(%) N.A. 14.21 15.63 16.74 3、重要监管指标 单位:% 标准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项目 值 9月30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未经审计) 资本充足率 ≥10.5 10.95 11.51 11.54 12.17 根据《商业银一级资本充 行资本管理足率 ≥8.5 8.63 9.02 8.60 8.76 办法(试行)》核心一级资 ≥7.5 8.62 9.01 8.59 8.76 本充足率 流动性比例(本外币) ≥25 58.18 52.15 57.35 51.34 拆入资金比 ≤8 N.A. 3.16 1.46 0.33 拆借资金比例 例(人民币)拆出资金比 ≤8 N.A. 0.61 0.70 1.26 例 不良资产率 ≤4 N.A. 0.52 0.73 0.65 不良贷款率 ≤5 1.42 1.43 1.43 1.30 拨备覆盖率 ≥150 186.15 180.56 192.06 207.00 单一最大客户贷款集中度 ≤10 2.01 2.74 1.62 2.19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 ≤50 15.07 15.80 14.01 15.44 正常类贷款- N.A. 5.95 4.21 2.29 正常贷款迁迁徙率 徙率 关注类贷款- N.A 32.26 32.11 24.92 迁徙率 次级类贷款- N.A 87.70 98.92 47.33 不良贷款迁迁徙率 徙率 可疑类贷款- N.A 25.70 9.91 43.84 迁徙率 成本收入比 - 27.20 29.21 29.37 29.57 注:1、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 2、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贵金属、超额准备金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资产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利息及其他应收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合格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和其他一个月内到期可变现的资产(剔除其中的不良资产)。流动性负债包括:活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负债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已发行的债券、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利息及各项应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中央银行借款和其他一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3、拆入资金比例=拆入资金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 4、拆出资金比例=拆出资金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 5、不良资产率=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信用风险资产×100%。 6、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各项贷款×100%。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制定的五级贷款分类制度,不良贷款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 7、拨备覆盖率=期末贷款损失准备总额/期末不良贷款总额×100%。 8、单一最大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是指报告期末各项贷款余额最高的一家客户的各项贷款的总额。 9、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 二、本次优先股的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发行总额2亿股。 (二)发行方式 本次优先股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核准后按照相关程序发行。 (三)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向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本次优先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四)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即面值)为壹佰元人民币,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五)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原则 本次优先股采用可分阶段调整的股息率,自缴款截止日起每五年为一个计息周期,每个计息周期内股息率相同。第一个计息周期的股息率,由本行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结合发行时国家政策、市场状况、本行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通过询价方式确定为5.20%。本次优先股票面股息率不高于本行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票面股息率包括基准利率和固定溢价两个部分,基准利率为发行期缴款截止日(即 2017年 11月 28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原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年的国债到期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即3.89%,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固定溢价以本次发行时确定的票面股息率扣除发行时的基准利率3.89%后确定为1.31%,一经确定不再调整。 在发行期缴款截止日每满五年的当日(重定价日,即11月28日),将重新 确定该调整期的基准利率,即为重定价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重定价日当日) 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原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年的国债到期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该股息率调整期的票面股息率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固定溢价得出。 (六)募集资金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0,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22,170,000元后,净募集资金总额19,977,830,000元,全部计入其他权益工具。 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三、联席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70 号)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的数量为2亿股,按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发行,票面股息率为5.20%,发行对象为 8 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1月29 日出具的《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证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1700654号),截至2017年11月29日止,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20,00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已支付的发 行费用人民币6,200,000元后的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9,993,800,000元,已于 2017年11月29日汇入发行人本次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内,所有募集资金 均以人民币形式汇入该账户。截至2017年11月29日止,上述实收募集资金尚 未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5,970,000元,实收募集资金扣除该等发行费用后,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977,830,000元。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聘请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联席保荐机构,其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同时具有上交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中银国际证券和华泰联合证券已分别指定刘国强和陈为、陈石和孙泽夏作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上述四名保荐代表人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 综上所述,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依法完成本次发行,发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具备本次申请转让的实质条件。 四、联席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一)联席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1、中银国际证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江苏银行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2017年9月30日,中银国际证券不持有江苏银行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中银国际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重要关联方不持有江苏银行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华泰联合证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江苏银行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2017年9月30日,华泰联合证券及重要关联方及其相关产品持有江苏 银行股份情况如下: 华泰联合证券控股股东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江苏银行640,000,000股, 持股比例为5.5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要股东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 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江苏银行873,180,982股, 持股比例为7.56%。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江苏银行关联保荐机构联合无关联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在本次发行中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中银国际证券担任第一保荐机构。上述安排对联席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没有影响。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联席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1、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中银国际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2017年9月30日,江苏银行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持有中银国际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华泰联合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2017年9月30日,江苏银行重要关联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华泰 联合证券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 99.72%;江苏银行重要关联方江苏省国际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7.46%的股份。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江苏银行关联保荐机构联合无关联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在本次发行中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中银国际证券担任第一保荐机构。上述安排对联席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没有影响。 (三)联席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2017年9月30日,联席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四)联席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经核查,截至2017年9月30日,除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正常的商业 银行业务之外,联席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关于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其他关联关系的说明 经核查,截至2017年9月30日,联席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影响保 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上述情形不影响联席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五、联席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作为江苏银行的联席保荐机构,已在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联席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转让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联席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转让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3、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发行人予以更正或补充,发行人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6、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7、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8、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9、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的,联席保荐机构应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0、制定对发行人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1、发行人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的,联席保荐机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发行人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二)保荐协议对联席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1、指派保荐代表人或联席保荐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或联席保荐机构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对上述会议的召开议程或会议议题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 2、指派保荐代表人或联席保荐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或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联席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1、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全力支持、配合联席保荐机构做好持续督导工作,及时、全面提供联席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发表独立意见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2、发行人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并督促其协助联席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做好保荐工作。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敏 住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联系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8883554 保荐代表人:刘国强、陈为 项目协办人:董雯丹 项目经办人:王冰、庆馨、章骏飞、何舟、徐冰鑫、孔祥玉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6楼 联系电话:0755-82499200 传真:0755-82492020 保荐代表人:陈石、孙泽夏 项目协办人:钱亚明 项目经办人:龙定坤、吴�|、孙轩、黄嘉怡、蔡福祥、王晓珊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九、保荐人意见及声明 综上,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申请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优先股申请转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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