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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华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2-18 17:16:16 发布机构:炬华科技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360 证券简称:炬华科技 公告编码:2017-075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92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6,949,150股,发行价格为13.57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637,099,965.5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29,354,682.4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1月2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11月23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46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及协议主要内容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村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蒋村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高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溪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西溪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庆春支行”)分别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杭州银行蒋村支行、建设银行高新支行、农业银行西溪支行、工商银行庆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杭州银行蒋村支行账号为3301040160008327390,截止 2017年11月30日, 专户余额为123,156,531.37元。该专户中122,749,889.54元用于公司能源需求侧 物联网信息平台生产建设项目(需求侧电、水、气、热计量和信息采集系统产品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1,510,646.80元(其中:承销费1,104,004.97元已扣)用于支付或置换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垫付的与发行相关的各项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杭州银行蒋村支行账号为3301040160008327226,截止 2017年11月30日, 专户余额为290,117,015.27元。该专户中289,159,098.44元用于公司智能电力仪 表和智能配用电设备智慧制造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3,558,596.00 元(其中: 承销费2,600,679.17元已扣)用于支付或置换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垫付的与发行相 关的各项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建设银行高新支行账号为33050161672700000714,截止2017年11月30日, 专户余额为6,166,977.09元。该专户中6,147,113.14元用于公司营销及技术服务 的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75,150.71元(其中:承销费55,286.76 元已扣)用于支付或置换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垫付的与发行相关的各项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农业银行西溪支行账号为19053101040014112,截止2017年11月30日,专 户余额为117,144,301.51元。该专户中116,727,610.08元用于公司智慧能源技术 研究院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1,436,532.38元(其中:承销费 1,049,840.95 元已扣)用于支付或置换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垫付的与发行相关的各 项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工商银行庆春支行账号为1202020229900544906,截止2017年11月30日, 专户余额为94,884,262.90元。该专户中94,570,971.27元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1,163,857.14元(其中:承销费850,565.51元已扣)用于支付或 置换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垫付的与发行相关的各项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如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杭州银行蒋村支行、建设银行高新支行、农业银行西溪支行、工商银行庆春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杭州银行蒋村支行、农业银行西溪支行、工商银行庆春支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建设银行高新支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磊、陈金林可以随时到杭州银行蒋村支行、建设银行高新支行、农业银行西溪支行、工商银行庆春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专户开户资料、专户交易流水、专户对账单等);公司同意并授权杭州银行蒋村支行、建设银行高新支行、农业银行西溪支行、工商银行庆春支行根据海通证券要求向海通证券提供海通证券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专户开户资料、专户交易流水、专户对账单等)。 保荐代表人向杭州银行蒋村支行、建设银行高新支行、农业银行西溪支行、工商银行庆春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杭州银行蒋村支行、建设银行高新支行、农业银行西溪支行、工商银行庆春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五、杭州银行蒋村支行、农业银行西溪支行、工商银行庆春支行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杭州银行蒋村支行、农业银行西溪支行、工商银行庆春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银行高新支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 建设银行高新支行应当保证完整地反应该监管专户资金变动情况的对账单。 六、公司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 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公司及杭州银行蒋村支行、 建设银行高新支行、农业银行西溪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公司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超过募集资金净 额的10%的,公司及工商银行庆春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有效方式 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和杭州银行蒋村支行、农业银行西溪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和杭州银行蒋村支行、农业银行西溪支行的指定联系人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指定项目负责人的,应经海通证券、公司、建设银行高新支行三方书面确认,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和建设银行高新支行的指定联系人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若因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人没有及时通知建设银行高新支行而造成的损失,建设银行高新支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提交公司和工商银行庆春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和工商银行庆春支行的指定联系人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杭州银行蒋村支行、建设银行高新支行、农业银行西溪支行、工商银行庆春支行连续三次未按本协议约定向海通证券抄送对账单或未按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杭州银行蒋村支行、建设银行高新支行、农业银行西溪支行、工商银行庆春支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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