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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关于与关联方签署借款协议的公告  

2017-12-18 22:15:02 发布机构:元力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7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方签署借款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签署借款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卢元健先生签署《借款协议》,卢元健先生向公司提供2亿元的周转借款额度,借款额度有效期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 公司2017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借款协议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卢元健回避表决。 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卢元健,董事长,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0年出生,大专学历。曾任南平市第二化工厂厂长,福建省南平嘉联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总工程师,福建省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公司前身)总经理、政协第九接、第十届福建省委员会委员、福建省林产品出口基地商会会长、南平市科协委员。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福建元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福建省荔元活性炭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江西元力怀玉山活性炭有限公司董事长、满洲里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赢创嘉联白炭黑(南平有限公司)董事长、福建省南平市信元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福建省南平市元禾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中国林学会林产化学化工分会副理事长、中国林学会林产化学化工分会活性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兵工学会活性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活性炭分会副理事长、生物质材料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常委、福建省活性炭行业协会会长、延平区慈善总会常务理事,曾被评为福建省第九届优秀企业家。 截止本公告日,卢元健、王延安夫妇合计持有为公司股票 81,431,5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2645%,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元健先生现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卢元健先生签署借款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出借人:卢元健 借款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条款 1、卢元健向公司提供2亿元人民币(人民币贰亿元)的周转借款额度,借款额度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 2、公司根据自身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分批分期借款,该额度在有效期内循环使用,在额度有效期届满时公司须将全部借款结清。 3、借款利率按公司收到借款日的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公司可以随借随还,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 公司应按照利随本清原则还款,利息随对应借款的本金一并归还卢元健。 4、公司承诺将合法合规使用该借款,卢元健不限制公司实施其他融资行为,也不要求公司就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5、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至借款额度有效期满,公司结清借款本息止。公司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三)借款利息合理性 本次借款利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会高于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标准,并且没有其他费用,保障借款利息的合理性。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卢元健先生向公司提供周转借款,有利于公司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公司在实际使用借款时,按照收到借款日的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没有其他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业务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与关联方签署借款协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了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卢元健先生签署为期两年额度2亿元用于公司周转的借款协议,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协议约定,借款利率按收到借款日的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公司在2亿额度内可以随借随还,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公司还可以实施其他融资行为,也不需要就借款提供担保。因此,本次与关联方签署借款协议,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未来主营业务和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需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综上,同意公司与卢元健先生签署借款协议,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核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签署借款协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卢元健先生签署为期两年额度2亿元用于公司周转的借款协议,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协议约定,借款利率按收到借款日的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公司在2亿额度内可以随借随还,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公司还可以实施其他融资行为,也不需要就借款提供担保。因此,本次与关联方签署借款协议,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未来主营业务和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需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综上,同意公司与卢元健先生签署借款协议,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七、备查文件 1、董事会会议决议; 2、监事会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借款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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