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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99:新华龙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017-12-19 17:59:55 发布机构:新华龙 我要纠错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 告了公司《2017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17年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17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文件。 同日,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发布公示了《2017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2017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14日,时限不 少于10天。公示期满,公司未接到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审核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管理人员。 2、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5、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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