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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汽:关于公司和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7-12-20 17:18:06 发布机构:中国重汽 我要纠错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公告 证券代码:000951 股票简称:中国重汽 编号:2017―40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和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 局”)于2016年9月7日至9月28日对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下称“重汽香港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山东证监局2017年12月14日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证监会公告 [2010]12 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前期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 查,发现你公司和控股股东存在如下问题: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动力公司)和中国重汽集团济南进出口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重汽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均为你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济南动力公司和进出口公司均为你公司的关联方。对于你公司与济南动力公司和进出口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公告 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和披露程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和公司董事长于有德、总经理于瑞群、财务总监王涤非、董事会秘书张峰及控股股东重汽香港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重汽香港公司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 公司对关联交易制度等相关制度以及业务流程进行了细密梳理,着重从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的审核、披露等方面加强培训与学习,进一步完善公司内控制度。 公司控股股东高度重视,责令公司下属各单位严肃整改,要求各部门及单位加强对上市规则的培训及理解,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公司及控股股东和相关人员接受山东证监局的监管措施,公司的整改情况和报告已及时上报山东证监局。公司相关人员将以此为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公告 戒,认真学习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相应的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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