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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特奇: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7-12-22 12:21:35 发布机构:思特奇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608 证券简称:思特奇 公告编号:2017-066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案基本情况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就北京华为朗新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为朗新”)起诉公司及张昊鹏侵犯其IBAS软件享有的着作权和商业秘密权利一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公告。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10日、2017年6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思特奇:2016年 年度报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昊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被告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昊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北京华为朗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七十万元; 3、驳回原告北京华为朗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一中民(知)初字第6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近日,公司收到华为朗新出具的《关于执行生效判决书的通知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规定,公司已于2017年12月21日依照《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完毕。 二、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下达(2011)一中民初字第 10448 号民事判决中判决我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华为朗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 损失700万元,公司已于当年在财务账上按700万元足额预提损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知)初字第6039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我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北京华为朗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七十万元。比我公司预提的损失700万元减少630万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我公司已将630万元计入本年度营业外收入中。 四、 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一中民初字第10448号;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民(知)初字第6039 号《民事判决书》; 3、北京华为朗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执行生效判决书的通知函》; 4、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电子回单》。 特此公告。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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