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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源传媒:涉及诉讼公告  

2017-12-22 16:24:15 发布机构:摘牌蓝源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833573 证券简称:蓝源传媒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四川蓝源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9月21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肖庆华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彭俊、张孟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4.其他信息: 本诉原告肖庆华为反诉被告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四川蓝源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余福康(被告二)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余福康(被告一),无(被告二)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蔡�栖纾�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1/6 4.其他信息:本诉被告四川蓝源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余福康为反诉原告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宁波极动精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余福康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宁波极动精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系本公司的子公司,为反诉第三人 (四)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1日,自然人肖庆华(原告)具状向上海市徐汇 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法院”)起诉本公司(被告一)及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余福康(被告二),徐汇法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案号为“(2017)沪0104民初24491号”。肖庆华在《民事起诉状》中指出,基于其与本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签署的《关于合作组建并运营DSP业务之重述及修订之框架协议》(该协议在不同的文书中被提及时被赋予不同的简称,如“《重述及修订之框架协议》”、“《框架协议》”、“《协议》”等,以下如无特别说明,上述简称均指本协议)中的约定,双方合资设立宁波极动精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组建并运营需求方平台(DSP)业务,待DSP系统上线后两周内,本公司应向肖庆华履行股票及现金的交割义务。余福康作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诺解决本公司在履行上述交割时的资金。据此,肖庆华提出诉讼请求上述交付。 2/6 2017年9月26日,徐汇法院向本公司及余福康下达《应诉通 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并发送起诉状副本,其中《传票》中注明2017年11月3日下午14时正在徐汇法院开庭。 收到上述文件后,本公司、余福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徐汇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本公司、余福康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于2017年11月3日下达《民事裁定书》((2017)沪0104民初24491号)。因此,原定于2017年11月3日的开庭未能进行。 2017年12月6日,徐汇法院再次下达《传票》,《传票》中 注明本案将于2018年1月15日下午13时30分在徐汇法院开庭。 2017年12月11日,本公司、余福康向徐汇法院提交《民事反 诉状》,请求撤销《框架协议》并赔偿损失。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本诉原告肖庆华以《框架协议》中涉及的DSP平台已经上线并 有效运营至今,两被告应履行《框架协议》中约定的交割义务为由,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交付价值人民币800万元蓝源传媒的股票(以 99元/股,折算为80808股),如两被告无法交付前述股票,则支 付现金人民币800万元; “2、判令被告一支付人民币190万元; “3、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78万元;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6 反诉原告本公司、余福康以《框架协议》显失公平、系争软件并非反诉被告肖庆华独立开发、系争软件功能上并未达到反诉被告在证据中所述的功能指标等为由,提出反诉请求如下: “一、判令撤销《重述及修订之框架协议》; “二、判令反诉被告肖庆华承担在履行《协议》中给反诉原告所造成的损失; “三、判令反诉被告肖庆华支付反诉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 10 万元; “四、判令反诉被告肖庆华承担本案诉讼费。”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尚未提交答辩状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徐汇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涉外纠纷,案情复杂,且涉案仅本诉诉讼标的就已超过1,000万元,故本案属于重大涉外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7年12月12日,徐汇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7)沪0104民初24491号之一),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处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正在移送至上海一中院的过程中,本公司及余福康正在等待上海一中院接收后立案及确定开庭时间。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本案尚未判决。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4/6 无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系争软件 DSP 系统已由本公司新的运营和技术团队 对其进行了功能完善,并进行日常运营及维护,不存在无法使用的情况,且本公司直接由该系统运行产生的收入比例较低,因此本次诉讼不会影响本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关于本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第一项,本公司与肖庆华签订《框架协议》的同日,余福康向肖庆华等人签署了《承诺函》,内容为肖庆华等人根据《框架协议》相关约定所获的蓝源传媒股份的资金来源由余福康本人予以解决,肖庆华等人无需承担。在应对本案件的过程中,余福康将上述由其本人单独承担肖庆华诉讼请求第一项所涉及的股票支付义务之事宜以书面《承诺函》的形式予以有针对性的明确,《承诺函》的核心内容为:“本人承诺,若上述诉讼请求第一项获得法院支持(包括部分支持),由本人完全承担向肖庆华交付相应数量股票或现金的义务,蓝源传媒无需承担上述诉讼请求第一项的支付义务。”因此,本公司无需承担本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第一项。 本次诉讼中,本公司有可能需要承担本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第二、三、四项所涉及的支付义务,合计金额为268万元及本案诉讼费用,其中268万元占2016年末本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 5/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3083.04万元的比例为8.69%。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肖庆华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副本 2、本公司、余福康提交的《民事反诉状》副本 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下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 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7)沪0104 民初24491号) 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7)沪0104 民初24491号之一) 四川蓝源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2日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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