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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19:宝钢股份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17-12-22 19:17:43 发布机构:宝钢股份 我要纠错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7年12月22日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16,682.82万股。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 股票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A股 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授予的议案》。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7年11月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 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17年11月6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审议董事会“关于 的议案”的提案》及其他相关提案,并就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17年11月7日至11月16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 名单,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7年12月8日,公司控股股东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宝 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批复》,原则同意 公司实施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 5.2017年12月19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对限制性股票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6.2017年12月2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授予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7年12月22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审议董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 授予的议案”的提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任一情形。 2.激励对象2016年度业绩考核均在B及以上,且均未发生《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任一情形。 3.2016年度公司业绩完全达到限制性股票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具体如下: 指标 2016年 是否达标 授予条件 实绩 宝钢股份利润总额(亿元) 118.89 2016利润总额较“国 利润总额 国内收入前八平均利润(亿元) 6.12 满足条件内8家对标钢铁企业” 倍数 利润总额均值的倍数 国内对标钢铁企业平均利润倍数 19.44 不低于2.8倍 中国宝武分解至宝钢股份的目标 11.95 完成国资委下达中国 EVA 满足条件 宝武分解至宝钢股份 (亿元) 宝钢股份完成实绩 27.90 的2016年度EVA考核 目标 2013-2015年平均利润总额(亿元) 67.66 利润总额较 利润总额 满足条件 2013-2015 年平均利 增长率 利润总额定比增长率 75.72% 润总额的定比增长率 不低于15% 指标 2016年 是否达标 授予条件 实绩 吨钢EBITDA 780.84 2016年度吨钢EBITDA 吨钢 不低于同期国内对标 EBITDA 同期国内对标钢铁企业50分位值 308.61 满足条件 钢铁企业50分位值 且位列同期全球对标 同期全球对标钢铁企业排名 第二名 钢铁企业前五名 上述授予业绩条件指标的计算包含武汉钢铁有限公司(原上市公 司“武钢股份”)的数据,其2015年利润总额按0计算。 综上,董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7年12月22日 2.授予数量:16,682.82万股 3.授予人数:1,067人 4.授予价格:3.99元/股 5.股票来源: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 通股。 6.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所有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多不超过72个月。 (2)限制性股票自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 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1/3、1/3和 1/3,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应 与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安排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 1/3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1/3 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 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60 1/3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067人,激励对象包 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技能等骨干人员。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总数 占公司股本 数量(万股) 比例(%) 总额比例(%) 诸骏生 执行董事 35.7 0.21% 0.0016% 储双杰 副总经理 33.3 0.20% 0.0015% 刘安 副总经理 33.3 0.20% 0.0015% 盛更红 副总经理 33.3 0.20% 0.0015% 王静 副总经理 33.3 0.20% 0.0015% 智西巍 副总经理 33.3 0.20% 0.0015% 吴琨宗 财务总监 33.3 0.20% 0.0015% 其他核心管理、技术、业务、 16,447.32 98.59% 0.7442% 技能骨干(1,060人) 合计 16,682.82 100% 0.7548% 二、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限制性股票计划确定的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调动等原因不 参加认购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072名变更为1,067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6,764.46万股变更为16,682.82万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与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计划一致。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经核查,监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调动等原因不参加认购限制性股票外,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监事会同意以2017年12月22日为授予日,向1,067名激励对 象授予16,682.82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参与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参与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六个月内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 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合计为 45,475.70 万元, 2018年-2020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授予数量 总成本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6,682.82 45,475.70 29,249.15 11,590.39 4,636.16 限制性股票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日的确定以及首次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规定,且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授予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财务顾问报告; 5.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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