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畅通讯: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22 20:02:43
发布机构:会畅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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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会畅通讯 股票代码:300578 公告编号:2017-105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2月22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年12月21日下午15:00至2017年12月22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成都北路333号上海招商局广场南楼
17楼公司会议室。
7、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元元女士因出差在外,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总经理HUANG YUANGENG先生主持。
8、会议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51,98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4830%;
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48,166,5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65.300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
3,82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823%。
9、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41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5.99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365,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9.25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3,3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0723%。
10、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了累积投票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00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黄元元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9,422,902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1.02.候选人:选举HUANG YUANGENG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8,166,502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1.03.候选人:选举路路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9,422,902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黄元元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365,702股
1.02.候选人:选举HUANG YUANGENG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365,702股
1.03.候选人:选举路路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365,702股
议案2.00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NICHOLAS SHAO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50,051,102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2.02.候选人:选举申嫦娥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50,051,102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NICHOLAS SHAO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365,702股
2.02.候选人:选举申嫦娥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365,702股
议案3.00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选举周艳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50,051,102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3.02.候选人:选举郑金镇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50,051,102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选举周艳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4,365,702股
3.02.候选人:选举郑金镇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4,365,702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