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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数: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7-12-24 18:38:56 发布机构:华东数控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248 证券简称:*ST东数 公告编号:2017-142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风险提示: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 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4月26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公司面临暂 停上市和终止上市风险、股权转让不确定性风险等重大风险事项。 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提高警惕,谨慎决策,防范投资风险。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一 高鹤鸣、刘传金、李壮由于借款纠纷于2017年1月9日共同向威海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经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判令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6,750万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承担诉讼费用,对公司名下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 698号厂区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持有的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及威海华东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股权及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进行财产保全。经区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判决,公司偿还本金及违约金。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月16日、2月9日、3月31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关于收到重大诉讼材料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1)、《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03、030)。 (二)诉讼二 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与公司融资租赁协议争议案。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因承租人四川德阳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福建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万欣水利水电设备有限公司、福建万欣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为由于2016年7月21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回购机床设备,总价款5,329,788.00元,并赔偿截止2016年5月31日的利息收入共计459,133.00元及律师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履行回购义务,支付购买设备价款、逾期利息、律师费及仲裁费用。公司已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已被驳回。公司已于《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上述诉讼。 (三)诉讼三 张翠由于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9月1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要求公司及为公司本次借款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偿付借款及违约金等。具体内容详见 2017年 9月 9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的《关于收到重大诉讼材料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0)。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已在相关法院的主持下,以威海东部滨海新城实业有限公司为担保人,与上述债权人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一 1、根据(2017)鲁1092执245、246、247号执行书,公司欠高鹤鸣、刘传 金、李壮本金、利息、诉讼费等扣除已支付、扣转金额后合计69,067,911.21元, 公司同意自资产变卖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50%,余款于2018年1月5日前付清。 执行费共计272,714元由公司直接支付给经区法院。 2、高鹤鸣、刘传金、李壮同意放弃上述执行书中的违约金等其他费用。 3、若公司资产2018年1月5日前未变卖或公司不能按期付清,担保人同意 从提交经区法院的保证金中足额支付,同时上述债权转移至担保人。 4、协议签订后,各方不得再对协议约定之外的利益进行主张。 基于上述和解协议,公司正在办理撤销重整申请的手续,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诉讼二 1、公司分两次向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和解金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于协议签署当日支付人民币300万元,2017年12月29日前支付剩余款项200 万元。 2、如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收到第一笔和解金,其同意对查封的财产进行解封。 3、如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收到第二笔和解金,其将向执行法院申请立即对公司的财产重新予以查封,并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裁决书。 4、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全额收到公司支付的和解金总额后,视为公司对裁决书中裁定的付款义务履行完毕,且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不再向公司、担保人追索剩余款项。 5、如公司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向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任何一笔和解金,则视为公司违约,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欠款总额向公司进行追索,并向执行法院申请继续强制执行裁决书,同时有权就和解金总额向担保人追索。 (三)诉讼三 1、公司拟于2017年12月31日前处置被张翠查封的资产,如果资产处置于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公司承诺在资产处置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偿还 所欠张翠款项3,600万元,律师费80万元。如公司不能按约定及时付款,担保人 为此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2、张翠放弃本案中部分本金400万、利息162.6301万、违约金220万等其他 款项(合计782.6301万元)的执行请求。 3、本案执行费4万元由公司负担。 4、张翠承诺合同签订之日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正式生效。 5、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公司与张翠就本案再无其他法律纠纷。 6、如公司资产处置于2017年12月31日前无法完成,合同自然失效,担保 人将协助张翠恢复查封并保持原来的查封顺序,以维护张翠权益。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上述诉讼和解预计将会增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400万元,具体金额尚需审计机构审计确认,以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为准。本次和解有利于缓解公司资金紧张的状况,对公司扭亏具有积极意义。 本次和解也有利于解决公司部分资产查封问题,顺利推进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设立。 四、备查文件 1、《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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